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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接了个小老板打架案件。案情是:一个小老板,把货物卖给一个零售商,欠债不还。小老板去讨债时,邀请了一个朋友去壮胆。朋友自作主张带了两根建筑工地上捡来的小钢管,用报纸包住。两人到了对方公司处。对方已多人埋伏。谈判不成,就互殴。两人寡不敌众,落荒而逃,钢管还没有使用就被踢掉。事后,双方都被指控聚众斗殴罪。小老板两人是持械斗殴,量刑三年以上。

 

这个案子,周天研究了一下,觉得辩点不多,只能说说是因经济纠纷引发,事出有因,以及只造成轻微伤(没有轻伤、重伤),所持的钢管也没使用,后果不严重。检察院认为,在市区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小老板是造意者,建议量刑比持械者高三个月徒刑。这下,小老板呆了,逃债没有讨到,还要与朋友吃一场官司。

 

周天知道我平时研究唐律疏议多,就来请教,顺便拉我作为共同辩护人。我说,唐律疏议如唐诗、唐传奇一样是古代文化的巅峰,后期的元明清都在退步。唐律疏议是精华与糟蹋共存,糟蹋大于精华。精华是立法技术逻辑周密、语言表达准确、以及对自然犯的经验总结到位。糟蹋是里面的儒家等级森严,根据身份来定罪量刑。唐朝没有刑法理论,唐律疏议是从行为出发来定罪,暗合现在的“三阶层说”,而且可操作性强,没有具文。

 

具体到斗殴,唐律疏议规定细致,有可取之处,有抛弃之处。其规定,相争为斗,相击为殴。把斗殴分为三种:手足击人、他物殴人、以兵刃斫射人。即拳打脚踢、使用身边器物、使用兵器,从轻到重量刑。斗殴本无杀心,使用了武器,即有害心。以上规定都符合现代法理。而“两相殴伤者,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则是排除了正当防卫,不可取。但这种发生“互殴”(不分防卫),就要惩罚双方的做法,直到现在还很流行,需要纠正。

 

周天听了这么多,不耐烦了,说,我又不是来当学生的,而是受人之托来办案的,不要书生气,说重点。我赶忙翻书到,唐律疏议第308条“诸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周天见后,大喜。

 

法庭上,我们提出辩护意见,引用了唐律疏议,法官竖起耳朵听,似乎觉得陌生,检察官则心不在焉(大概没有读过)。我们说,唐律疏议规定,下手重的比造意者处罚还重,是有社会意义的,即意在防止重下手行为。因为斗殴时候很乱,造意者也难以约束他人。就如本案,小老板没有叫朋友带钢管,钢管是朋友自己带的,斗殴起来,钢管伤害大,固然小老板的事后默许有责任,但持械者的实际危害性更大。检察官听后,坚持小老板责任最大,认为没有造意,就没有斗殴。我们反驳,有了造意,对社会危害性还是要细分,每个人罪责自负,不应简单笼统量刑。法官仔细听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不语。最后的判决书,没有提及唐律疏议,但把小老板与持械者同等量刑。整体刑期下降,辩护成功。

 

唐律疏议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者(出主意者)为首,惟斗殴中,以下手重者为首,是特例。现在刑法,对于共同犯罪也有实行过限理论。譬如,造意者事先约束同伙只能拳打脚踢,但同伙使用所藏的刀刃,此时可认为同伙是实行过限,自负其责。而唐律疏议是深入一步,在造意者明知同伙携带工具情况下,对于同伙所造成的伤害,还是同伙责任最重,造意者次之。显然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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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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