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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热传,沪上名人王某某打人后,赔偿被害人209万,还贴出一张疑似王某某发的朋友圈消息,以为证据。窃以为,传闻大抵不实。此类案件的和解,业内的常规操作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协议中有一个保密条款,即不得泄密,违者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一般不会透露和解金额。且对当事人而言,打人赔偿又不是好事,没必要去再提。

这件事还是有普法意义的。即一、治安拘留宣布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申请暂缓执行。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会被允许,就如本案。实践中,暂缓执行的很少,一方面是当事人不懂法,不会提,另一方面是配套规定不够,难以操作。譬如当事人已被关进拘留所,如何提行政复议与暂缓执行,写文件的纸笔哪里来?口头提起有用吗?律师可代理提起呢?这些细节规定缺乏,导致暂缓执行少。名人有资源与能量,有自己的法律专业人员,就能提起了,激活了暂缓执行条款,也算是一个法律实践贡献。

至于和解后免罚,在法律上有一定操作空间,但非常规操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本案之前,双方应该是没有和解,所以予以行政处罚。处罚之后,提起复议,在复议期间,如果双方和解,则复议终止,此时原处罚机关能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以情理而言,情况已发生变化,原处罚可变更或不执行。相关法规条文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坊间传闻津津乐道于和解的高价,好像自由有价格似的。其实,自由无价,无论富人、穷人都一样,没有人喜欢被关进拘留所,失去自由。和解赔偿是给给双方一个机会。实践中的和解,赔偿会略高于法定的赔偿额,但也不会高的离谱。否则就会产生副作用,就如有人调侃的“赔偿这么高,也愿意被打一下”。其次,还要看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赔偿,这是个性化的。有的收钱了事算了,也有的认为涉及个人尊严或要出一口气,不接受赔偿。本案最终如何处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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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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