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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就业,大量学生考公务员,都很关心政审问题。2月28日,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消除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一人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就影响子女、亲属参军、考公、进入重要岗位的规定,应彻底予以摒弃,否则会对受影响的人员极不公平。

先看看排在前几名的罪名。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起诉人数最多的五个罪名是:危险驾驶罪35.1万人,盗窃罪20.2万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2.9万人,诈骗罪11.2万人,开设赌场罪8.4万人。危险驾驶罪中主要是醉驾入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是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等。可见,这批考公政审中受到影响最多的是醉驾者的子女。因父母醉驾而影响子女就业,是否有惩罚过度之嫌?

从法理上讲,现代刑法的原则是罪责自负,即一人犯罪一人当,不株连亲属。《公务员法》第26条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取公务员,也是针对考生本人的,没有涉及亲属。

但实践中,政审还是审亲属关系的。一方面为了保持机关队伍的纯洁性,一方面也与历史文化有关。历史上内法外儒,法家是商鞅的连坐之法,儒家是根据血缘亲疏对待。无论是法家,还是儒家,都很看重亲属关系。这些与现代法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圆凿方枘。

再看看现实的政审要求。浙江公务员考试网上的要求是:

1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要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

14)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报考政法机关的

15)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府机关的,都视为政审不合格

16)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本人与其划不清界限的,也视为政审不合格。

这个要求,与网上传的“一人犯罪,三代影响”还是有区别的。第13条中对亲属服刑有限制。如果已经服刑完毕,不影响。第14条与15条说的涉及国家安全犯罪,也写的明确。第15条则含糊,弹性大。里面的“重大影响”、“相关”没有明确的解释,容易争议。建议标准具体化,有可操作性,以利于公平选拔。总的方向是,除了一些特别的岗位,可以放宽报考要求,尽可能让每个人都有上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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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2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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