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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农民吴高亮在门口河道中(另一说是在“自己承包地中”),发现一根长达34米的乌木,价值数百万。当地镇政府马上声称,乌木属于国有财产,奖发现者7万元,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法学家梁慧星认为,乌木可类推为天然孳息,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而吴高亮认为,乌木应属于他先占取得,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支持,且如果乌木不属于发现者,那么市场上的交易乌木都是地下挖掘出来的,何以解释?

 

本案涉及保障公权,还是私权?保障土地所有人,还是土地使用人?查百度百科,乌木系由埋入淤泥中的树木,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而形成,是大自然的资源。在法律上,乌木既不属于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矿产、文物,属于法律空白。该如何填补这个法律空白?镇政府认为是埋藏物,显然错误,因为乌木不是人为埋藏的,而是大自然的产物。梁慧星的天然孳息说很玄,但认为乌木附属于土地,因而归属土地主人并不错。问题是,中国的私权很不发达,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导致“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王土之下莫不属于国家”。这种庞大的大锅饭式的国家所有,显然不利于促进土地财富的挖掘、生产、发展。因此,在填补乌木归属这个法律空白时,要鼓励保障私权,抑制公权,对于在农民土地使用权范围中的发现的地下物(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外),可以认定为发现者所有,而不是归于国家,以赋予土地使用人实际权利。而事实上,作为土地所有人的政府是抽象的,实际是属于掌权者的,把乌木判给政府,本质上是掌权者攫取了发现者的财富,架空了土地使用人的权利,这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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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7篇文章 2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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