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沟油,是一种很恶心的食品。不能食用,是常识。但在法律上定罪,却遇到难题,因为地沟油很难检测出来。既然都检测不出,何以认定是有毒有害?所以公诉人举证困难。
4月16日宁波中级法院对全国特大生产、销售“地沟油”系列案作了一审宣判。制售“地沟油”主犯柳立国、卜庆锋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这个案件,媒体铺天盖地报道了判决结果,但并没有提及律师的辩护意见。事实上,这个案子是反映出法律漏洞的,即认定“地沟油”是有毒有害食品,尚缺乏科学的鉴定意见,最后是以日常认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
于是,最高法院开始填补这个法律漏洞。5月3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解释》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打官司打出来的,从而为日后的办案提供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既然是官司的经验总结,这个司法解释有溯及力吗?目前宁波的地沟油案,正在上诉中,如果以一审案件的总结出司法解释,用于二审,则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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