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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虑被告人量刑轻重的情节,一般是从社会危害性与社会风险性出发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社会风险性是指将来再犯的可能,以此确定罪刑相适应。因此是否人才,与量刑是基本没有关系的。

 

最近,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职务侵占罪中,则出现了“人才量刑论”。李利用职务之便,将下属公司4.6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0万余元)侵占,因有自首、人才等情节,被北京二中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不知道这个法律标准的“人才”是啥?折算刑期几何?而把一个社会观念,作为一个法律标准,既有惜才,未来给予立功赎罪机会期许,更有法律面前不平等之惑。

 

该案公诉机关指控时,称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希望法庭给他再做贡献的机会。辩护律师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李汝军自首、犯罪未遂、赃款全部追缴以及李汝军是铁路建设系统的专家人才,对工作贡献较大等因素,对其判处缓刑。二中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提李汝军是铁路系统不可多得的专业人才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该案中,公检法达成共识,是“人才”可以从轻处罚。但这样的案例,是很有非议的。其一人才的概念,本身模糊,其二因人才而从轻,是新设了社会等级制。司法实践中社会地位高的,往往会被认定人才,得以从轻,而没有社会地位的,则没有机会享受这个“福利”。

 

而且,即便是专业人才,也未必对社会贡献大的。司马光说:德胜才谓之君子,才胜德谓之小人。如果没有德,才人的社会危害性会更大,因为更有能力去做恶,社会的风险性也愈大。所以“人才量刑论”是非常片面的。类似人才的,另一个社会观念是“英雄”。《人物志》说“夫草之精秀者为英,兽之特群者为雄;故人之文武茂异,取名于此。是故,聪明秀出,谓之英;胆力过人,谓之雄。此其大体之别名也。”但这个英雄也罢、人才也罢,实际上是个体有超强能力,从而获得社会地位,本质上是对社会的索取大,而并非对社会的贡献大,如果真的对社会贡献大,应该是摆脱权势的,对人类的积极贡献,譬如爱因斯坦等的科学发明。所以以职务、社会地位为指标的人才量刑论,其价值观是索取观,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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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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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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