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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警方以寻衅滋事罪打击网上谣言,并提出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将网络空间定义为公共场所,这是一种刑事法学层面认识,更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 这是错误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网上谣言是指虚构事实,一般涉嫌诽谤罪,或者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警方把“网络空间等同于公共场所”,把虚拟的网络等于现实社会,扩张了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警方的这个“解释”,其实是类推适用刑法,越俎代庖了立法、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这也反映了警察权的一支独大,任意解释法律,实际上集立法、司法、执法以及解释为一体,显然这个违反法治原则。警方只是执法机构,只能执行法律,而不能有权解释法律,否则会空置检察院、法院与立法机关。试问,如果把网络看成现实,接着会不会出现网上抢劫罪呢?以此可见逻辑之谬。

 

网络谣言是有社会危害性,但打击谣言要以正当程序。如果违法去打击,以毒攻毒,则权力的滥用是更为可怕,就如柳公绰所言“赃吏犯法,法在,奸吏舞法,法亡。”滥用法律的结果,只能是人们不再信法律,从而法亡。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罪等,本来就是一个口袋罪,按照法理,本该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利益进行解释,而北京则是把这个口袋罪,当做银角大王的红葫芦了,叫一声嫌犯名字,即进去。其司法理念,是典型人治思维,只求目的不择手段。而根据法治原则,对于一个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首先遵循罪刑法定,法律规定为罪的才去追究,法律没有规定为罪的是无罪,更不能把罪名张冠李戴。如果发现社会危害严重,需要追究,而法律有没有规定的,则要进行立法或立法解释后,才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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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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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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