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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把钱钟书、杨绛、钱瑗(钱钟书之女)写给他的信,交给中贸圣佳国际拍卖公司拍卖,拍卖准备过程中相关书信内容流出。杨绛遂起诉李国强、中贸拍卖公司侵权。北京二中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害涉案书信著著作权、停止侵害涉案隐私权,并赔偿杨绛10万经济损失,10万精神抚慰金。

 

该案判决可谓钱钟书书信规则,司法确立了书信的著作权以及隐私权。即收信人应该合理使用信件,不能侵犯书信的著作权以及泄露书信中的隐私内容。但是案件的判决论述,亦有三不足:一是硬伤,判决说钱钟书对信件有隐私权,牵强。钱老去世,民事权利消亡,对信件应该没有隐私权。这不同于死者的名誉权、著作权,因为那是有法律特别规定保护的,可由相关亲属主张权利,而隐私权没有特别规定。二是,没有划出合理使用信件的界限。在私人信件中,提及个人生活,褒贬第三人是常见的。这是对收件人的信任,收件人应该保密,但界限在哪里呢?收件人可否把信件给亲朋好友看?收件人把信件作为遗产传给后人,后人可否看?如果他人看后予以传播隐私内容,是否侵权?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要根据习惯与法理来斟酌定性,譬如传播也还分为恶意与善意,是否侵权,要视情而定。三、案件没有提及知情权,信件权利的分析不完整。对于信件的内容,大众是否有知情权呢?知情权的范围在哪?钱老的手稿,可是无价之宝啊。如《古文观止》中不少名文是来往的信件,是社会的宝贵财富。该如何分享这些财富呢?再看沸沸扬扬的《蒋介石日记》,内容是无所不包,国家大事、生活小事、褒贬他人啥都有,对于这些,如果平衡公众的知情权以及隐私权?这些,都需要理论上阐述与司法实践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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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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