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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华北雾霾重镇。一市民忍无可忍,遂起诉石家庄环保局治理雾霾不力,行政不作为,要求其履行职责,同时赔偿其损失一万元。这个案件体现了“天下是天下人的”的公益诉讼理念。市民是雾霾的被害人,起诉是为自己维权,也是为了所有石家庄人,包括作为被告的环保局工作人员。可惜的是法律上却有障碍。

 

对于公益诉讼,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迄今为止,并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了这个“机关和有关组织”。相关的环保法正在修订中,其二审稿的规定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稿一出,舆论哗然,有垄断公益诉讼之嫌。于是第三稿修订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稿的要求依然严苛,基本上排除了民间环保组织,而只能官方或官方背景的组织来提起诉讼。

 

从整个立法思路来看,首先是排除公民个人起诉,其次是排除民间组织起诉,最后是锁定官方组织为诉讼主体。然而,环保案件大抵有官方渎职,再由官方组织起诉合适吗?排除公民与民间组织的目的,好像的就是最大限度阻止公益诉讼。呜呼,公益诉讼难,难于上青天,根本原因在一些颟顸的官僚在维护其私利,既治理无能,又不想被告。所以有了石家庄市民忍无可忍无需再忍的个人起诉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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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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