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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日晚,招远市一“麦当劳”快餐店内发生一起命案。张某等6人在该内就餐时,与同就餐的吴某(女)发生口角。后六人殴打致吴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现场无一人出手相救。张某某等5人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张之子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

 

此案反映社会之暴戾气重。一语不合,就动手打人,且下手重,致人死亡。这种根本不计后果的违法行为,最后是几家悲剧,打人的被重判,被打的家破,也足见法律未在人们心中生根。其实,这种严重暴力伤害案件,旁人出手相救,当场把嫌犯打死或打伤都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

 

根据刑法,这类案件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死),要看当时殴打的部位、力度等来综合认定。目前,公安机关是定故意杀人罪。而对于这样一起围殴的案件,如何区别每个人的行为,从而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在现在,是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一般定造意者以及致命动手者为主犯,其他起次要作用的帮助犯。当然如果一起动手,作用相当的,则可不区分主从犯。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存在查证困难,譬如致命伤是谁打的?谁先下手?谁最后动手的?如果查不清这些怎么办?

 

唐律疏议对杀人的规定相当精密。譬如,“故杀”是指,不因为争斗而故意杀人(相当于临时起意杀人)。“斗殴杀”是指本无杀心,因相斗殴而杀人。本案一方无故殴打另一方,被害人并无过错,也无相斗,是“故杀”。

 

唐律疏议中“故杀”是参照“斗殴杀”加重一等处罚的。“斗殴杀”的规定细密。其规定,对于同谋(通谋)殴伤人的“各以下手重者为重罪,元谋减一等,从者又减一等;若元谋下手重者,余各减二等;至死者,随所因为重罪。”如果不是同谋殴人的,则“各依所殴伤杀论;其事不可分者(分不出如何殴打的),以后下手为重罪”。“若乱殴伤,不知先后轻重者,以谋首及初斗者为重罪(造意人以及先动手的),余各减二等。”

 

唐律“斗殴杀”最大的特点是,其处罚最重的是下手重的人,而不是造意人。唐律规定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但本条是例外。窃以为,这样规定的原因有二:其一、斗殴容易失控,造意者难以控制得住其他人行为,故规定下手重者自负其责。其二、对于下手重者予以最重的处罚,也是起到刑罚的预防作用,即引导斗殴要下手轻。唐律的这些规定,有一定的科学性,可以为现代刑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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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3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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