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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青年报,焦作一对访民夫妇,被截访中,持刀刺死警察,涉嫌故意杀人。事后,常玮平律师介入,申请会见。焦作警方先将常律师作为证人,予以询问,遭拒后,又以“故意杀人罪”嫌犯身份传唤常律师,以获取其与访民的联系资料。此事,相当离谱。辩护律师在办案时,居然被指为证人,甚至嫌犯,并被要求提供委托人的相关资料,是迫令律师背叛当事人,有摧毁律师制度之虞。

 

先说程序问题。本案离奇发生,凸显刑诉法程序规定疏漏。警方既是被害人同事,又是办案机关,或因复仇之心,而对律师对立,甚至滥用权力。故应集体回避,由其上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管辖为宜。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伪证罪,规定为其他侦查机关承办,即是其理。可惜法律尚无明确的回避规定。

 

再说证人问题。刑诉法第46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只有知悉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时,才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此条,即律师免予作证、不予告发规定。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维系律师制度的存在。如果允许律师告发委托人,那么哪个委托人敢请律师呢?律师制度将失去根本。同时刑诉法第42条也规定,律师不能违法帮助嫌犯,否则追究律师伪证责任。此两条法律,相辅相成,保障律师合法办案,又追究违法办案责任。因此,律师合法辩护时,不存在所谓的证人身份。

 

再说律师的嫌犯身份。本事件中,警方指控辩护律师是“故意杀人罪”的嫌犯,其意是迫使律师提供委托人的相关资料。这同样是在侵害了律师的保密特权。如果指控成立,那么所有的律师,都是委托人的共犯了,荒唐之极,毋庸多言。警方谬论的基础是,律师首先是公民,要尽公民义务,而不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律师对委托人的免于作证、不予告发是律师的特权,必须首先受到保护,而不能作为普通公民对待。

 

最后探讨一个法理问题。即律师保密义务的时间,是否以正式聘请律师为界限?一种意见认为,聘请之前,案件未发,律师无辩护人资格,故无保密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委托人提前咨询或者预聘律师,即使未案发,律师也有保密义务,何况后来案发?!对此,应充分讨论,总结经验,制定相关的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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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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