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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院一不小心丢失当事人的证据原件,该怎么办?显然,法院要赔。但现实中,法律居然没有规定如何赔,导致赔偿不了了之。且看媒体报道的案例。在一起出版合同案中,张经浩将50万字翻译稿件《贵妇人画像》作为证据,提交给昆明某法院,但案件经昆明市中院二审调解后,再也没有见过这部手稿。于是申请国家赔偿,被告知“属于民事纠纷”。又起诉法院赔偿,被以“法院无法成为被告”为由不予受理。

 

这个案件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律有漏洞。即没有规定法院过失侵权的国家赔偿。首先,这不是一个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而当事人与法院不是平等关系,而是行使职权的法院与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之间的司法关系。所以,法院不受理是正确的,但给的理由不正确,因为法院在民事纠纷中也是可以作被告的,如法院拖欠装修工程款时等。

 

其次,这是一个国家赔偿。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公职人员行使国家职权时,故意或过失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国家应负赔偿责任。但遗憾的是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很小,没有涵括司法过失。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所谓本法的规定是指,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在的司法赔偿,又规定司法赔偿是指违反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错误,而没有规定过失灭失证据等情形。

 

可见,因为国家赔偿法的狭隘规定,导致法院证据丢失后,当事人无法救济,只能通过媒体呼吁或者私了。这是一大法律漏洞。建议日后修改国家赔偿法,要有一个兜底条款,即对于执行职务故意或过失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都要赔偿,而且还应规定,当事人对国家赔偿有异议的,可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该诉讼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设置,才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获得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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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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