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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因写中联重科的报道,而被跨省追捕,之后在央视认罪,收了五十万。但昨天,法院的判决却只认定收了3万。岳麓区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陈永洲110个月。这个刑期,从陈永洲去年被刑事拘留时间算起,差不多是实报实销。判后,新华社的报道,居然没有一点提及法院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却大幅度报道之前公安、检察院所追诉的事实与法律。由此推测,判决与侦查、追诉的内容应大不相同,可惜法院与辩护律师都闭嘴不谈,留下不透明的司法之谜。

 

记者做负面报道,该承担何种责任?陈案,对现在正在侦办的21世纪网站案,有很大的借鉴作用。可惜,判决书秘而不宣。读者只能假设性地进行天问了:第一、关于损害商誉罪,刑法规定的要件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换言之,必须是捏造事实,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如果不是捏造的,只要是事实,负面报道并不构成犯罪。那么陈永洲的报道中,有几篇是捏造的?造成重大损失的证据在何?因果关系呢?这个涉及民事名誉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第二、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规定的要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换言之,是收钱办事。问题是,陈永洲之前自认的50万了,去哪了?如果是单位报社收钱,那是单位行为,记者个人也是不构成犯罪的。本案的三万又是哪来的,是委托人直接给陈永洲的,还是单位给他的回扣?这也涉及到罪与非罪的争议。可见本案疑义处,有商榷余地。

 

本以为陈永洲案,会作为记者涉嫌犯罪的标杆判决,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但结果却是一笔糊涂账,雷声大雨点小,虎头蛇尾,可见司法之不堪,以及先前舆论审判之谬。应该倒过来,舆论报道要适度,不要论断事实,而司法要公开,罪与非罪,经受得起社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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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4篇文章 4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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