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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澎湃新闻报道,念斌被福建高院无罪判决释放后,再次被平潭公安立案侦查,仍然是该投毒案的犯罪嫌疑人。释放之前,念斌已经坐牢八年,释放之后则继续被侦查,司法可谓无休无止,陷入无限次审判危险。

 

刑法有“一事不再理”原则,即尊重法院的既判力,但只是法理,没有形成法条。1998年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亦即此意也。该条意在结束无休止的司法追诉,以防止如吴思所说的公权力“合法伤害”公民,即以司法程序来折磨人。平潭公安正是以此来折腾被法院宣判无罪的当事人。

 

这个事件,反映出刑法有漏洞。其实,念斌案在无罪判决后,紧接面临三大问题:其一、念斌会申请国家赔偿;第二当年办错案的司法人员被追究责任;第三被害人的正义如何实现?故对案件继续侦查,是应有之义,但当地显然是为了逃避前两个责任,而继续把念斌列为犯罪嫌疑人。呜呼,乃官场厚黑文化极致,而法律文化阙如。

 

事实上,有原则就有例外,对于“一事不再理”,如果发现重大新证据,重新启动案件,也未尝不可。如《欧洲人权公约》第七议定书第4条第2款规定:在“存在新的或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存在重大的程序瑕疵,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启动程序。但是念斌有新证据吗?八年中,多次审判都没有新证据,而在释放后,突然冒出新证据?在堂堂的高院法庭上未出示新证据,而把新证据藏在隐秘的侦查卷宗中?此不太符常理、常情。建议检察院监督该立案的合法性,如果是滥用职权立案,要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而从长远来看,刑诉法应该明确“一事不再理”的规定,以保障公民不被滥用的司法权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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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874篇文章 5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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