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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代购印度抗癌药第一人”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悉,陆勇患癌,所服用的“格列卫”抗癌药,一盒售价2.35万元,而在印度,同样的药,只要4千元,价格悬殊,因此代购,从而涉罪。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假药的认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管理法》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因此,从表面上来看,陆勇是涉嫌销售假药罪。但仔细分析,则非也。

其一、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不算犯罪。代购的低价药救死扶伤,又何来多大的社会危害性呢?其二、未经批准进口药品,扰乱了医疗市场,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但毕竟药品是真的,又怎能定为假药呢?就好像走私的苹果手机,也是苹果手机,不会因为是走私而成为假苹果手机。所以刑法在解释“假药”时,要实质解释,不能形式解释。就如唐律疏义,对用药的实质解释。其第39条规定“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疏】错误不如本方者,谓不如今古药方及本草。”其三、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对癌症患者不能期待其散尽家财去买高价药。在面临生死境地,人性本能是选择购买低价药以求生。所以定代购者为犯罪,也缺乏期待可能性,其主观有情可原,不宜定罪。

 

这个案件,也深刻反映了中国畸形的医药制度。穷人没有医保,买不起药,只能等死乎?而此时,刑法再去处罚代购低价抗癌药者,则是不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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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7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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