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媒体在破仇英的《江南春》画案。最新进展是:庞家捐赠《江南春》画后,1961年被鉴定为伪作,1997年5月8日划拨给江苏省文物总店。有传闻证据(即该人听到陆挺说),该画在划拨次日被陆挺以16万价格购得。又有传闻证据(该人自道),陆挺将该画抵押给南京十竹斋以借款,因无力还款,抵押权人将该画转让给宁波一买家朱光,送去拍卖。媒体原先报道的2001年4月16日6800元被“顾客”买走的《江南春》,是仿品,与本案无关。
按,记者的报道实际上是案件雏形,记者有一定新闻来源即可报道,但这些传闻证据,法庭一般不采纳。证人须亲自出庭陈述耳闻目睹的事情,才有机会被法庭采信。所以,不能把报道作为全部真相。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有无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文物流失,又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其实,这些法律问题,基本已经因年代久远,过了时效,无法追究法律责任。因为民事诉讼最长时效是20年,刑事追诉时效最长也是20年,均已过期。而且,刑法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要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若行为时尚无该法,则不予追究。譬如对于出具鉴定的法律责任。现在的刑法规定,故意出具假鉴定的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出具的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些罪名,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都是没的。所以无论该鉴定是否真实,都不会追究法律责任。社会追问的是道义责任。
对于文物的流失,假如是内外勾结流失,并洗白的,涉嫌贪污罪、洗钱罪,上次某美术馆的监守自盗案就是涉嫌贪污。假如是一方擅自出售的、私赠的,则其涉嫌“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即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最高刑期是3年,最长追诉期是5年,若期间内连续或继续作案,可以重新计算。
本案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捐赠的仇英画是否真画?如果是真画,那是文物,如果是赝品,则充其量是有价值的财产,并非文物。两者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鲁迅说过“中国公共的东西,实在不容易保存。如果当局者是外行,他便将东西糟完,倘是内行,他便将东西偷完。而其实也并不单是对于书籍或古董。”博物馆要找回社会的信任,须查的一清二楚给社会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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