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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的被执行死刑时间,涉嫌弄虚作假。卷宗中记录的执行死刑时间是“1995427日”,但之后523日,还有聂树斌亲笔所写的上诉书,且有人指出,聂被执行死刑时,身穿羽绒服跪在雪地里(官方称是沙地),断非四月份。以此分析,执行死刑日期,存在作伪。这么一个重大的法律程序,为何敢于作伪?为何要去作伪?该案风传,聂树斌的器官被移植,或许并非空穴来风。

 

查当时的法律,即1979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 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可见执行死刑时间,至少有四人当场见证,即法院法警、法官、法院书记员、检察官。如果是作伪,稍查即清楚。而作伪之目的,与幕后人为谁,更要调查清楚,以给全社会一个交代。方苞《狱中杂记》云“奸民久于狱,与胥卒表里,颇有奇羡。山阴李姓以杀人系狱,每岁致数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数月,漠然无所事。其乡人有杀人者,因代承之。”清朝司法腐败,有钱可以换死囚,那么河北当时呢?聂树斌案呼吁十年,河北法院也不自查,最高法院不得不让山东高院调查,难道河北还是安禄山的藩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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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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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 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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