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苍山一村民挖地基时,发现一具棺椁,就打开取走陪葬品,然后将未腐的尸体以及棺材扔到石塘里中去。之后,又挖出一个女墓葬,取走陪葬品后,又把女尸骨丢弃。警方以侮辱尸体罪拘留了该村民。据悉该墓是杨姓祖坟,相传距今已有百余年时间。
媒体报道后,有人质疑,这次毁弃的是古尸,是否刑法上的尸体?的确,没有立法或司法解释来确定“尸体”的含义,而且挖掘古尸与现尸也是有所不同的。古尸一般没有后人,而现尸会伤害远近亲属。但事实上,只要是毁损丢弃尸体,都是伤风败俗,有社会危害性的。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其尸不限新旧”。唐律还规定“发冢”罪:“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其先穿及未殡,而盗尸柩者,徒二年半。盗衣服者,减一等。器物砖版者,以凡盗论。”“残害死尸”罪:“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又规定:“诸穿地得死人不更埋,及于墓熏狐狸而烧棺椁者,徒二年。烧尸者,徒三年。”可见古代法律的严厉,挖掘坟墓,打开棺材者,是要判死刑的。
对死者的尊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历史上最严重的惩罚,也是莫过于戮尸了,譬如伍子胥的鞭尸等。文革期间,孔子、张之洞、岳飞等尸体都被挖出,遗骸被侮辱,实在千古未有的倒行逆施,这个也应该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护先祖,建议以后刑法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尸体包括“古尸、遗骨、骨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