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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非常可恶,如已婚男装为未婚的,与女方谈恋爱,占人便宜,而法律上对此类行为,却没有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总是道德谴责不了了之,这对女方很不公平。事实上,婚姻是一个人身与财产混合的契约,双方谈恋爱,是一个缔约过程,必须诚实信用,如有重大欺诈,则构成违约或侵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骗婚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则触犯重婚罪。

 

20131月,法制网刊登《北京首起性权利赔偿案 已婚男上网征婚被判15万》一文:已婚男在征婚网站冒充未婚男征婚,女方上当,同居后,骗局败露,女方起诉男方要求赔偿损失。北京朝阳法院认为:被告(男方)长期恶意隐瞒已婚事实,并以构建婚姻为承诺积极促成双方同居生活。此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应当认定主观过错。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女方)人格权下的性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向女方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有关报刊上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男方承担。

 

窃以为,本案中男方婚姻欺诈,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征婚网站审核不严,也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唯可商榷的是,这种骗婚,侵犯的是何种具体权利?侵犯贞操权,性自主权,或婚姻自主权?《侵权责任法》只有泛泛的人格权规定,并没有具体化。而法院认定侵犯性权利,给人的印象是,女方是因被骗婚而同居,如果不被骗婚不会同居,因而侵犯了女方性自主权。这样认定是错误地把同居等同于性关系了,而实际上,同居不仅包括性关系,还有财产混同,感情付出等。也许,是法院找不出更好的侵权类型,于是定了这么一个性自主权。其实,本案定侵犯婚姻自主权更确切。男方欺诈,女方误入婚姻圈套,被骗色骗感情,明显侵犯了女方的婚姻自主权,女方的被侵权,失去不仅是贞操,更重要的是感情付出。

 

总的来说,法院的判决基本正确,并发展了侵权法的内容。这位女士,也不是如《假如生活欺骗了你》那样“暂且克制自己”,而是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是可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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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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