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令新律师宣誓。誓言曰:“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其词甚大,为稻粱谋之律师,赋以神圣使命,不堪重负也。其语甚赘,维护现行社会制度,乃宪法之规定,重复也。其言甚空,不言“法治”,而言为“特色”奋斗,不知所从也。窃以为,律师者,法律之公仆也,法律之注脚也,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忠于法律诚于事实,即践行“誓言”之内容也,何必拘泥于形式?且誓言,或自愿或源于法律,皆有依据,如入党誓言本于章程,证人发誓本于法律,岂有行政机关,以一己之意,为管理对象定做誓言?以此推之,税务局让企业誓言“城市纳税”,可乎?且假使宣誓人领俸禄于公家,则有听命之理,然律师自食其力于民间,何来公务员之俯首义务?故论曰,形式主义害死人。
或曰,台湾人担任大陆律师,如宣誓,作何解?答,两头违法也,无人格者危。或曰,国外律师亦宣誓也,如美国、意大利,作何解?答,考其意,乃忠于法律与职业也。或曰,医生希波克拉底誓言,作何解?答,其词曰“我愿在我的判断力所及的范围内,尽我的能力,遵守为病人谋利益的道德原则,并杜绝一切堕落及害人的行为”,本于善良人性也,故历千年而不衰。是故,中国律师亦可誓也,若其誓曰“忠于法律,忠于客户,不知法犯法。以善良公正之心,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如作恶,则为法律人之耻也”即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