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南充网民王剑波,因转帖《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与工会主席偷情被抓》,被治安拘留。警方称,所谓的“求辟谣”,实质上并非求证而是传谣,构成侮辱他人。王剑波辩称其是在监督官员,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偷情”帖称,2012年1月12日,两人在一居民屋“偷情被抓”、“惊动市上领导前来调解”。后南充政法委调查报告称,房子是袁某物业,当时为上班时间,两人都以“有私事”为由,向单位请假。当事人称,见面是因为袁某要将房子租给杨某的朋友,两人当时正在看房。
本案,从客观事实来看,真实情况只有两个当事人知道了。是不是真的租房子,只有“天知道”了。而从法律事实来看,没有证据表明两人偷情,因此该贴是侵犯两人名誉的。在法律上,质疑的界限通常是描述客观情况,即“两人在工作时间,会于一民房,不知何故?”,而不能轻下结论,否则就涉嫌诽谤了。
本律师认为:第一、本案定性为“侮辱”是不当的,因为侮辱是不捏造事实的,捏造事实的是诽谤。第二、本案的诽谤,是民事侵权,还是治安违法?要根据证据定,缺乏证据时,要无罪(违法)推定。民事侵权与治安违法的最大的区别是,前者主观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而后者只能是“故意”。因此是“过失求证”还是“故意传谣”,需要证据来表明。这些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另一方面是“转贴”时的表达方式,引发的“评论”等来综合认定。从报道上看,本案的治安拘留,并未提及这些证据,因此处罚有主观性。在证据欠缺的情况下,应该疑行从轻的。
附:
民事侵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治安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