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与斯伟江、林凌律师吃饭聊天时,斯律师说,当前刑事辩护最重要的是辩方举证。对此,我们深表赞同,控辩平衡首先表现在证据平衡,如果辩方不举证,充其量是防御性辩护,挑挑对方的证据毛病,还是囿于控方格局之内。辩方要否认指控事实,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证据和意见。金牙大状王思鲁律师甚至认为,刑事案件没有事实,只有证据。而一位资深检察官朋友也表示,检方最担心律师举证,会击破控方证据链。所以说,辩方举证是刑案的七寸,是兵家必争之地,也正因为如此,有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来盯住律师。
那么律师该如何举证?李庄案、北海案都是因为律师举证出事的,所以律师的一举一动都要规范,而且艺术。第一、举证以物证、书证优先,这些证据稳定。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物证、书证本身有瑕疵或缺陷,甚至是当事人伪造的,因此律师必须亲自取证,并要仔细甄别,不能被迷惑。第二、证人证言最容易变动,证人会倒戈。因此,律师对证人是有限度接触,了解基本情况,而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一切让证人说。律师接触证人的时候,不应该有任何的提示,以防证人根据律师思路作伪,而律师也成为教唆伪证。第三、律师与被告人的交流,必须循规守据。被告人为了自己利益,会对律师提违法要求的,譬如要律师教他如何辩,而一旦出事,则都推到律师头上。所以律师要界限清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不是当事人的附庸。
按照德肖维茨的分法,刑辩律师分“热情的律师”和“不热情的律师”。热情的律师,想方设法为当事人辩护,而一不小心自己会当被告。不热情的律师,明哲保身,不会出事,但辩护的效果也基本没有,甚至还有副作用。所以,当事人需要热情的律师,而我们律师不但要热情,更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