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来,这个案件的关键是价值判断,即生命权和计划生育孰轻孰重?本案的特殊性是,女方患重病,遵医嘱不能引产,因此作为一个正常的病人,是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引产的,此种情况下的生育,应属计划生育的例外,即“特殊情况下”的合法生育。遗憾的是,上海市政府还没有关于“特殊情况”的规定,以致所有未经批准的二胎,都会被认定违反计划生育。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因为生命权高于计划生育,当计划生育可能危及生命时,应让位于生命权。所以说,如果这个案子由人民陪审团来决定,人民肯定会把朴素的票投向当事人。
本次庭审中,法官的形象公正表现还是不错的,发问也到位。袁裕来律师的表现也可圈可点,阐明了本案的特殊性,以及该案件带出的普遍意义,希望上海市政府能填补这个法律漏洞。政府律师则一如既往坚持认为其依法行政的立场。而事实上,计生委的执法程序大有缺漏:其一、本案涉及小孩能不能生这么重大问题,行政机关处理前,理应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但行政机没去调查当事人的病情,就一纸文书认定其违法。其二,行政文书中,也没有阐明处罚理由,只是罗列条款,告知结论,显得草率。
希望上海能从该个案中发掘出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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