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梨视频报道海外代购内幕。诸多所谓的海外代购运动鞋,如耐克、阿迪、NB全都是仿冒的,但顺丰、“四通一达”等快递公司代收点公开提供“异地上线”服务,甚至专门建设虚假海外物流查询网站,帮国内厂商虚构香港、美国等地发货信息,掩盖真实发货地点,使假货摇身一变成海外代购正品。之后,顺丰方面向新浪科技表示,当地假货寄递现象一直存在。从地下工厂生产、电商平台销售到黄牛充当中介揽收发运,当地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黑灰产业链。2015年至今,顺丰已先后6次向当地执法部门举报,政企联手打击假货集散地。同时,顺丰每年还拒绝收取莆田安福市场快件近300万单。
这么庞大的造假市场存在,从行政法来说,是监管全面失职,相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从刑法来说,造假者已经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譬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而快递公司及其员工,如果明知单位或个人涉嫌以上知识产权犯罪,还帮助伪造物流销售的,显然是同谋,涉嫌共同犯罪。
从民法来说,销售假货是欺诈行为。此欺诈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卖家的欺诈,把国内产品伪装为国外正品,二是快递公司的欺诈,把本地出货伪称为异地出货。正因为产品与物流的共同造假,最终欺诈得逞,所以造假的卖家与造假的快递人员是共同侵权人。《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与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所可讨论的是,司法实务对销售假货,一般是经营者即卖家“退一赔三”,那么此时共同侵权的快递公司是否也要连带承担该“退一赔三”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其第五十五条规定如下:“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该法条来说,“退一赔三”只是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单一责任,而没有考虑到经营者与服务者共同欺诈的责任。可见消法亦是有缺陷,考虑不周,尚须司法实务弥补。窃以为,虽然消法没有连带责任规定,但是结合侵权责任法,快递公司还是应当连带卖家“退一赔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