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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平安朝阳”发布情况通报:“某影视工作室向朝阳警方报案称:20124月至20168月期间,该工作室总经理宋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支付给工作室的业务款占为己有。朝阳警方依法受理,经过调查取证,于2017912日,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宋某(男,34岁,北京市人)等人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工作中”。又据新浪娱乐报道,宋某即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

 

该通报暗藏玄机,“影视工作室”是社会术语,其法律性质存在多种可能性。工作室可以是一家单位(单位又可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合伙企业等),也可以是一个人工作室(个体户)。考虑到,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单位财产,故通报应该是指单位,而非个人工作室。

 

又,王宝强的离婚声明是在2016814日发布,而通报中涉嫌侵占的时间是20124月至20168月期间,则该侵占,一部分是在离婚纠纷之前,一部分是在离婚纠纷期间。职务侵占的对象虽然是单位,但如果单位盈利,则股东会有利润,所以会间接侵犯股东譬如王宝强的资产(其实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此而言,此案案发,很可能是离婚引起。为追回财产,而不惜动用刑法。

 

从刑法来说,如果单位财产独立,譬如是有限责任公司,则经理侵占客户业务款是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反之,如果单位财产本身不独立,与股东财产混合,譬如是合伙企业,则侵占股东资产是难谓职务侵占的,更何况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工作室的性质,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情况并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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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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