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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日报报道,萧山法院审判一起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任某,只有小学文凭,伪造了清华大学学位证书(复印件)等,入职萧山一家大型企业物流部门总经理,月薪七万。后因工作能力与学历不相配,被报警而案发。在法庭上,任某承认自己通过伪造的身份信息和学历,在多家公司入职。虽然每家公司待的时间都不长,但到手的报酬却不少。
此案,当事人伪造的虽然是复印件,而非原件,但因复印件高度仿真,可以以假乱真,同样可以达到欺骗目的,具有社会危害性,故指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成立,只是情节比伪造原件略轻。建议今后修改法条或者司法解释,确定对象包括复印件。在此之前,法官个案扩大解释伪造对象包括复印件,对被告人不利,应从轻发落。
进一步思考,被告人使用伪造证件,获得不法利益,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窃以为,根据目前的刑法规定,尚不能构成。被告人是通过持有伪造证件、签订劳动合同来获取高额薪水,而刑法的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指经济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况且,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对于使用伪造证件,尚无禁止性规定,故举轻以明重,对于使用伪造证件,直接刑法处罚,不妥。此亦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法律漏洞,于是甚至出现行为人使用伪造文凭被解职,还要企业赔偿的案例。
建议日后修改《劳动合同法》,对于使用伪造证件入职行为,规定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归还已经发的薪水并且赔偿损失,情节严重,作为犯罪处理。在该法修改之前,则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一旦发现使用虚假证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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