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上海的幼儿园也出现虐童事件。网上一段视频显示,女老师把一小女孩书包用力扔在地上,打其头部,又推之,致使其头部撞到桌角上。另一段视频显示,女老师给多名小孩子喂东西(据说芥末),一小男孩吃后哭泣。涉事的幼儿园是携程公司的亲子园,经妇联牵头,委托《现代家庭》杂志社下属的“为了孩子学苑”管理。
本事件涉及三重责任:
一、 行政责任。对涉事幼儿园,首先要停业整顿。目前视频,只是已发现情况,或只是冰山一角,是否还有其他问题,必须排查。根据《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不仅要处罚相关责任人,还要整体评估该幼儿园是否适合办学,不适合的,要依法停止办学。尤其要调查,这不合格的老师,是怎么进来的?里面是否有猫腻。以给家长与社会一个交代。
二、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罪可以是个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是否单位犯罪,关键是单位领导是否纵容、默许教师的违法行为。而“情节恶劣”的标准,一般须造成足够社会危害性,譬如对多人或多次虐待幼儿,并造成幼儿有后遗症等。
三、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涉事教师是职务行为,由幼儿园赔偿无疑。可议的是,涉事教师本人是否也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条规定的雇主关系,是否适用到本案广义上的单位与职工关系?窃以为,可以适用,以追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人。违法行为人不能一推给单位了之。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台湾的民法典第188条亦规定“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即违法人须赔偿,而单位选任不当则是连带责任。
诗经“芄兰之支,童子佩觿。虽则佩觿,能不我知。容兮遂兮,垂带悸兮”,何其烂漫耶。而要小孩天真烂漫,无忧无虑,除了法律严肃周全保护外,更要家长、老师、社会的齐心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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