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荔枝网报道,12月13日,江苏涟水县一路人被电动车撞亡,肇事者是年仅12岁的女孩。监控显示,该路人在自行车道上正常行走,后面的电动车一头撞上来。肇事者父亲说,因为家里有两个孩子,没办法同时接送,就让大一点的女儿骑电动车了。
这起交通事故,行人无过错,12岁女孩驾驶失误,负全部责任,属于过错侵权。但女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一般是16周岁(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刑事责任年龄起点是14周岁,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年龄不到,没有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则由女孩监护人即父母亲来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我国《民法总则》规定,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人。本案女孩12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人,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本案的重点是监护人责任,监护人不但不尽职,而且为12岁的女孩提供肇事工具即电动车。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必须年满16周岁。故让12周岁女孩使用电动车,是个违法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换言之,监护人不但要承担替代责任,还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是双重责任。这监护责任与连带侵权责任,还是略有区别的,监护责任首先是女孩的本人财产来支付赔偿,而连带责任则可以直接由监护人的财产来赔偿。更重要是,连带责任反映了监护人的违法行为与法律后果。所以,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务必小心翼翼,战战兢兢,不仅对被监护人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