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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偷情,自古有之。譬如,《水浒传》中的大和尚裴如海,借着做法事的机会,与病关索杨雄的老婆潘巧云行苟且之事。潘巧云还大言不惭的说,嫁给杨雄两年,还不如和那秃驴两日快活。
但在法律上,古代是不许的,因为偷情会破坏社会秩序,所以唐律疏议第410条规定“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奴奸婢,亦同。【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妻、妾罪等。”此处的和奸,即通奸,谓男女双方无夫妻关系而自愿发生性行为。直到民国,包括现在的台湾地区刑法,还规定“第239条 (通奸罪)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但在大陆,已经没有通奸罪,各种乱搞关系,属于道德范畴,和尚亦是。
近日metoo火烧到佛教界。某寺庙的两位都监,向有关部门呈报的一篇汇报材料《重大情况汇报》,里面提及住持的诸多不法行为,包括性侵多位出家女弟子、利用多种手段精神控制女弟子、“男女双修”、寺庙违建、巨额资金去向不明等。 两位都监,出家前是清华博士,汇报材料写的严谨细致,尤其是性骚扰与性侵,令人大跌眼镜,深感和尚耐不住寂寞,以及师傅威力之大,女弟子不能自持。佛门圣地,比世俗还爽。在上述文件流传网络不到24小时,寺庙就以官方身份对外发了一份严正声明,声明中称:举报的材料系伪造,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目前事件陷入罗生门,举报者言之凿凿,否认者信誓旦旦。亟需法律介入 。虽然寺庙自成一体,但也非法外之地。如果发生性侵事件,还是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制裁之。当然是自愿发生关系的,只能道德谴责,或者戒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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