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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芜湖新闻网报道,2018年10月31日,芜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17年,一本名叫《攻占》的书籍突然在网络上火爆起来,也引起了国家扫黄打非办的注意。经鉴定,《攻占》为淫秽出版物。是一本淫亵性地具体描写男男同性恋性行为的书籍。刘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各类淫秽书籍七千余本,非法获利十五万元。这其中,刘某某负责书籍的编写,何某、杨某某帮助复制印刷,林某某对书籍进行排版、校对。


本案耽美(所谓的唯美)作者,因写黄书被判十年以上重刑,令社会吃惊。该黄书的数量7千余本,也不算多,获利是15万,亦是不多。该书实际造成社会危害的后果也没有看到,譬如读者因为看了该书而去违法犯罪之类。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很快,仅凭这点数量、数额,就定“情节特别严重”,显然罪刑不相适应,不合比例原则。

问题出现在相关司法解释的滞后。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是,1998年12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按照该司法解释规定,(非法)出版淫秽书刊500-1千本的5倍以上(2500本或5千本),或获利数额在3-5万的5倍以上(15-25万)的,即是“情节特别严重”,判刑十年以上。然而,该解释是1998年制定的,彼时网络不流行,出版主要是书籍,故规定甚严,等到现在互联网普及,信息传播速度快速增长时代,还以此为标准,则滞后矣。另一个方面,因为出书还涉及非法出版问题,所以该司法解释整体上是偏重,严厉打击的。于是这个耽美作者就成为祭品了。

窃以为,写黄书,有悖善良风俗,如果是淫秽牟利,是要被刑事制裁,但制裁该有度,判刑与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要均衡,就本案的数量数额而言,判刑十年太重,应该修正的是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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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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