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中院就“女子飞机上猝死”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航空公司无责。该案案情是:2017年12月17日,符明云乘坐某航班从哈尔滨飞往厦门,途中经停南昌。在哈尔滨前往南昌中,乘务员发现她身体状况较为虚弱,在座位上晕倒了,同机的医生和护士查看情况后,给符明云服用了5粒速效救心丸,恢复了意识,并调整至头等舱,由医生在旁照看。期间,乘务长曾询问符明云是否需要就近备降或经停南昌时叫急救人员进行救治,符明云则表示自身已经好转,可以继续乘机。经停南昌时,符明云并没要求下机,之后再次起飞后,符明云晕倒,飞机决定返航到机场急救,但抢救无效。
一审认为,航空公司当时未能及时有效劝导符明云下飞机,而选择继续承运符明云正常启航,违背了一个理性谨慎的人应当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40%即38.9万余元。二审认为,符明云选择继续乘机,航空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就是尽力给予方便和照顾,不宜对航空公司苛以过高的注意义务。航空公司不需对其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二审,事实还是清楚,只是法律价值观不同。死者是因疾病去世,无疑是主要责任,航空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则要对照航空规则判断,彼时这种病人,是否适合继续履行运输合同?如果病人身体不行,即使病人要求,航空公司也不应继续运输,除非病人写下免责承诺,自甘冒险。本案航空公司在第一航段对病人的照料,以及第二航段的返航,都是到位的,没有责任。有争议的是,在南昌经停时,是否应该让死者下飞机去治疗。这是一个专业判断,即病人是否适航?如果本案有个专业人士如医生出庭说明,比较有说服力。因无医生判断,而由法官来判断,则不够科学,故一审、二审法官的判断大不相同。所以,此案根本问题是缺个专家证人,以致说理不透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