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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央视网消息(焦点访谈)报道了,绥中县法院审判的一个案件,出现两份不同的裁判文书。该案基本情况是:原告赵洪利在绥中大渔场包了50亩地,将其中10亩转包给李国法。李国法再次转包给第三人。于是赵洪利2012年起诉李国法,要收回10亩土地。
因迟迟未见审判结果,赵洪利2013年7月16日申请撤诉,当日被法院裁定准许。之后,赵洪利因相关纠纷,再次起诉李国法。庭审中,李国法出具了上一个案件的判决书,证明原案已经判决,驳回赵洪利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出具时间为2013年5月29日。为何同一案件会出现两份不同结果的裁判文书,尚在调查中。
这是一个很低级,又严重的错误。从时间上看,同一案件,是先有判决书,再有准许撤诉的裁定书。这是不允许的。既然案件已经宣判,就不可以再撤诉。而宣判的判决书,也应该送达到各方当事人手中,而不是如本案这样,原告赵洪利没有收到,而被告李国法收到了。法院犯这种错误,可能是案件判决后,见原告又来撤诉,于是准许了,而原先发给被告的判决书没有完全收回。无论如何,这个是一个严重违反审判程序的裁定,应该依法予以纠正。实际上,案件已经判决,就不得撤诉。所谓的撤诉是无效的,而原来的判决,也没有实际发生效力,所以本案应该予以再审,查清事实后,予以判决。一个法院,居然出现如此重大的错误,而且在发现问题后,也不去自我纠正,则大损司法权威,让当事人何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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