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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沸沸扬扬的大连一男子深夜凶残殴打女子案,在舆论压力之下,嫌犯被缉拿归案。但出乎意料的是,被害女性只是面部软组织受伤,构成轻微伤,甚至没有构成轻伤(具体结论,尚待伤残鉴定)。于是有人认为是治安案件,有人认为是刑事案件,罪名也存在争议。
 
窃以为,本案是一个刑事案件,光从监控视频所见,行凶男子已经涉嫌两罪。第一、当街拦截、随意殴打他人,是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虽然,一般情况下,构成寻衅滋事要“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但本案中,嫌犯对女子头部拳打脚踢,招招要害,将女子打昏后拖离,情节相当恶劣。既伤害了女士,也破坏了社会安全感。故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男子将女子打昏,无力反抗后,欲脱女子短裙,因故未遂,已经构成强制猥亵罪。
 
本案可以指控寻衅滋事罪与强制猥亵罪。至于最终是定两罪,还是一罪,即根据牵连犯原则,对殴打与猥亵两个行为,择一从重处罚,则还要看具体证据。牵连犯,一般是指两个行为有牵连,殴打是手段,猥亵是目的,故选择一罪处理,鉴于猥亵是未遂,故定寻衅滋事罪。但纵观本案,男子为泄私愤,随意殴打,下手极重,主观上不仅仅是为了猥亵,故殴打应该单独成罪,而猥亵是后起的行为,故原则上以定两罪为宜。
 
上述分析,只是基于监控视频中所发生的犯罪行为。监控之外,男子将女子拖离,又发生了什么?还要继续调查。罪名还会发生变化,譬如将人打昏后,施行性侵的,涉嫌强奸罪,将人打昏后,窃取被害人财物的,又涉嫌抢劫罪。总之,对此类恶性案件,要实事求是定性,从重从快处罚。此种深更半夜,无差别挑衅女性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此类案件的量刑,不能仅仅以伤势论,还要看对社会大众造成的心理伤害。实际上,那种凶残的击打行为,稍微不慎,就可能致人死命,而涉嫌故意杀人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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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95篇文章 6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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