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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昨日看到一篇原浙大副校长褚某被京城江湖骗子忽悠的消息,觉得未必可信。今日从裁判文书网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刑终321号刑事裁定书,始得相信。该案情况是:褚某得知被审计后,鹿渴不择泉,出资600万找关系摆平。经中间人介绍,找到京城自诩有关系的掮客操作。掮客本无实力,于是演出一场戏,让退休人员冒名“副审计长”亲自到上海关说,并让褚某在虹桥机场眼见为实。褚某果然中计,之后还出资200万给掮客,意欲找关系摆平教育部。最后,掮客被以诈骗罪判刑。掮客一审不服,上诉,二审维持。这份裁判文书的故事,比小说精彩,足见生活的荒谬、社会的扭曲。一有事情,想到的就是找关系,而堂堂浙大副校长找关系又没有经验,被受骗上当。再说,副审计长就这么几个,事先不会调查吗?还有,真的是这个副审计长身份,会亲自来上海为个案关说吗?略有常识,就知道是个骗局。这个浙大副校长还真有钱,缺乏江湖经验,闹了个大笑话。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刑终321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智前,曾用名张宇,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蓬莱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雨宁,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双涛,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河南省渑池县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2015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再次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振波,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利平,男,196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杭州市看守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智前、张双涛、范振波、高强、安利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5)浙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智前、张双涛、范振波、高强、安利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审理期间,经本院决定,延长审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被告人张智前以中纪委“监察部主任”“富二代”“官二代”的虚假身份从事活动,对外介绍被告人高强为其家族企业的负责人。被告人安利平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生产力促进研究所副所长身份,被告人范振波、张双涛分别以所谓的“全国高科技节能减排中心”副秘书长、副主任身份从事活动。

2012年底,浙江大学原副校长褚某2(已判刑)因经济问题被审计署上海特派办调查一事,通过郭某1、孙某联系到被告人高强、张智前,希望二人能帮助其探听情况、疏通关系,以获取非法关照。为此,张智前找到被告人安利平、范振波,范振波又找到被告人张双涛帮忙。张双涛在根本无力“帮忙解决”的情况下,仍对范振波谎称为解决褚某2被审计的事情,相关领导开价200万元。范振波与安利平商议后,在不确定张双涛能否完成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决定对张智前谎称相关领导开价300万元并私下商定多报的100万元由安、范二人平分。接到报价后,张智前与高强经商议,在不确定安利平、范振波能否帮忙解决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决定对褚某2谎称相关领导需要600万元费用并私下商定多报的300万元由高、张二人平分。

2013年2月初,褚某2基于对被告人张智前、高强所吹嘘的特殊身份和背景以及被告人范振波提供的所谓“审计内幕消息”的信任,同意支付600万元给张智前、高强,并安排他人筹集首付款300万元现金送至北京交给高强。

2013年2月期间,褚某2等人在得知相关审计系由审计署上海特派办主办后,要求被告人高强、张智前等人请托的领导亲自去上海特派办疏通关系。在明知被告人张双涛谎称的领导不可能前往上海疏通关系的情况下,为骗取褚某2的信任以取得后续款项,张智前与安利平、范振波在北京商定,物色人员到上海冒充领导。之后,范振波将该商议结论告知张双涛,并由张双涛物色冒充领导的人员、确定前往上海的具体时间、方案等。张双涛便以到上海谈企业合作为名诓骗《人民铁道》报社退休人员邢某1同往上海。3月9日,张智前、高强、范振波先行抵达上海,张智前、高强与褚某2会面,向其谎称审计署“副审计长”即将为其请托事项专门赴审计署上海特派办进行沟通。次日,高强、张智前带领褚某2在上海虹桥机场等候,张双涛、邢某1乘机抵达后,由范振波与张双涛、邢某1碰面,向在远处观望的褚某2制造审计署上海特派办人员迎接“副审计长”的假象;再由张智前代表褚某2与范振波“见面”后,范振波驾车带张双涛与邢某1离开机场;张智前返回后对褚某2称,当晚该“副审计长”将与审计署上海特派办的相关人员交代请托事项。范振波还在审计署上海特派办门口拍照发给张智前,谎称审计署的领导已经为褚某2的事情与上海特派办的人员商议。而后,张智前向褚某2谎称,该名“副审计长”与上海特派办人员沟通顺利并将于次日安排与褚某2会面。次日,张智前安排范振波与褚某2会面反馈所谓的内幕消息,并介绍范振波为“范秘书长”。之后,褚某2按照约定安排他人将第二笔300万元现金交付给高强。在褚某2被审计的过程中,范振波还不断将其从网络上搜得的关于褚某2的负面消息,作为审计中的内幕信息反馈,对褚某2提供的审计材料等进行“指导”并谎称系领导意见。

2013年3、4月,审计署上海特派办的审计结束后,褚某2又担心教育部会有不利的意见,便又委托被告人张智前帮助疏通教育部的关系。张智前再次找到被告人安利平、范振波。安利平、范振波等人在明知没有能力疏通教育部关系的情况下,谎称认识中组部的领导,可以帮助褚某2疏通教育部关系,告诉张智前相关领导开价100万元。安利平、范振波私下商定该款项由二人平分。张智前和高强经商量,在明知安利平、范振波无能力解决请托事项的情况下,决定向褚某2谎称相关领导开价200万元,私下商定多报的100万元由二人平分。褚某2同意支付200万元,案发前已通过他人支付高强等人首付款100万元。
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高强分得赃款195万元,被告人张智前分得赃款155万元,被告人安利平分得赃款72.5万元,被告人范振波分得赃款77.5万元,被告人张双涛分得赃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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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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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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