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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通报,9月9日16时许,在石狮八七路与濠江路交叉路红绿灯口,42岁的黄某因工作不顺一时冲动,沿路把刚取的十余万现金撒在马路中,引发过往的人群捡拾。对于黄某的不当行为,民警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冷静下来的黄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懊悔,并希望拾到现金的群众能够将钱归还。10日下午,记者从石狮市公安局湖滨派出所获悉,目前暂无捡钱群众前来将钱归还。
本案中,警方介入是因为在马路上抛钱,会扰乱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故当事人被训诫。而要求捡钱的群众还钱,也是一个道德诉求,故言“希望归还”。那么在法律上,捡钱的有没有归还义务,不归还是否有法律后果?有律师分析说“抛钱相当于赠与,一般情况下,捡钱的无义务归还”。非也。赠与合同,须赠与人与受赠与人意思表示一致,一个愿意赠与,一个同意受赠。本案双方都是陌生人,何来赠与的意思表示与接受呢?故非赠与。
在法律上,抛钱行为,是一个物权抛弃行为,就是说不要这个东西了,就如抛弃垃圾一样。一旦抛出,钱落在街上,就是无主物,捡钱的人可以先占先得,取得物权。此时,如果抛钱的人后悔,自己去捡钱,也一样是先占先得,而不是撤销原先的抛弃行为,因为抛弃行为一旦作出就生效,不得撤销,除非抛弃行为是非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本案的关键是抛弃行为是否有效,得否撤销?抛弃是一个单方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如果抛钱的是小孩,或者精神病人,则抛弃无效,而当事人是成年人,一时冲动,故抛弃行为有效(抛钱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则有争议,因为社会不会鼓励抛钱,但也没禁止)。
又,根据民法总则,在民事行为有效的情况下,要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则必须是重大误解、欺诈或胁迫、乘人之危而显失公平行为。本案都不存在上述行为,而是“一时冲动,事后反悔,反悔无效”行为。故在法律上,捡钱的人没有还钱义务,但是在道德上,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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