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0
听报道
今年7月31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公告称,对复核检查严重不达标或存在严重问题的7家5A级旅游景区做出处理,峨眉山景区被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处理。于是9月,峨眉山市政府和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了个《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明确了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并做出处罚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峨眉山整顿旅游秩序,大家都支持,希望营造一个开心旅游的环境。乱拉客、拦截、追赶车辆,骚扰游客,扰乱社会秩序的,亦应予以治安处罚。但提出“三次拉客,予以拘留”,则是属于造法,并无依据。诸如此类现象,还有不少。譬如有地方挂条幅“非法上访,一次警告,二次拘留,三次劳教(劳教现在已经被取消)”。其实质是对违法行为,予以累积处罚,就好像企业管理中对员工违纪的处理“第一次警告,第二罚款,第三次开除”。亦是俗话说,事不过三,第三次就质变了。
但是,作为行政处罚,终究是不能按照“事不过三”来处罚的。第一、行政机关是依法行政,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三次拉客,予以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并无此规定。现实中,只能以屡教不改,主观恶意大,从重处罚,而不能量化为次数。第二、类似的“事不过三”处罚,刑法的司法解释有规定,譬如“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为多次盗窃”,“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为多次敲诈勒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有“二年”时间限制的。峨眉山的规定亦无时间限制。三、对于惯犯的从重处罚,需要立法规定,执法机关没有权力去规定,只能灵活体现。譬如上海首例的地铁“咸猪手”被指控猥亵罪案,此前地铁上猥亵都是行政处罚的,这次惯犯被追诉刑事责任,显然也有“事不过三”的味道,但是检察院的指控理由,还是着眼于社会危害性,并非硬性规定“事不过三”。第四、“事不过三”等于以次数来行政处罚,每次上纲上线,未必符合比例原则。譬如乱拉客,如果危害严重,一次二次就可以处罚,不必三次。对于经常轻微违法的,也可以“失信”人等其他方式予以有效处理。
以上,并非是对拉客的辩护。游客对于乱拉客都是痛恨的,希望严惩,但是不能因为严惩,就来一个“事不过三”的自我规定。这样的行政是危险的,若是这种思维被认可,则以后行政机关就会随便扩权了,所以要守住依法行政的底线。对于法律有漏洞的,以后可以修改,但是作为执法机关,不应该也无权去造法。
话题:
0
推荐
财新博客版权声明:财新博客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博主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博主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财新博客的文章及图片。博客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