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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傍晚6时许,无锡312国道上海方向K135处、锡港路上跨桥,数十米长的高架桥面突然发生侧翻,压坏桥下3辆小车。造成3死2伤。经初步分析,上跨桥侧翻系运输车辆超载所致。涉事车辆属于无锡成功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老板夫妇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事故震惊社会,因为被压的两辆小车是正常行驶的,被巨重的水泥桥活活压死,无妄之灾,惨不忍睹。究其原因,超载是直接因素,还存在其他多个间接因素。超载车辆畅行无阻行驶在单墩独柱的高架桥,起码有四大问题:其一、超载车辆是如何生产或改装的?涉及车辆制造厂、改装人的法律责任。其二、超载车辆如何超载的?涉及到运输企业的管理问题,以及超载司机的违法问题。其三、超载车辆为何能上路?涉及路政以及交警执法问题。其四、高架桥的单墩立柱为何容易倾翻?涉及设计以及施工质量问题。以上四个环节,对事故发生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须全面检讨、整改,而不只是把板子打在超载头上。

据统计,全国各地已经多次发生独柱支承的弯桥和独柱支承的直桥桥梁侧倾、侧滑、倾覆事故。有论文提醒,独柱桥抗倾覆的主要措施之一,是要千方百计限制超载车辆上桥。故有人总结事故后提出,对超载要入罪。目前我国刑法 的“危险驾驶罪”,只是对乘客超载入罪,对货物超载未入罪,而货物超载显然是有社会危害性的。其实,货物超载是社会痼疾,是个灰色产业链,涉及汽车制造到货物运输,以及路政管理、交警执法,光刑法制裁还不够。窃以为,最直接的切入点是超载禁行,即对于超载的车辆一律不许上路,而不是罚款后放行。这个执法若能坚持到位,则超载瞬间失去市场,汽车制造厂卖不出超载车辆,运输企业无利可图,高架桥也少去潜在危险,效果远比超载入罪来的直接。

至于本案的刑事责任,则可参照上海的超载车辆压坏中环路事件处理。2016年5月23日0时10分许,司机李兴权、李家大驾驶车辆先后驶入限重30吨、大货车禁行的上海中环高架道路。两车相距很近,且均严重超载,致中环桥体发生轻微翻转并损坏,两司机所在单位是上海建景物流有限公司,经理邹立国、运输调度员赵宝山。事后,司法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予以刑事拘留,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批捕。之后,以经理、调度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司机涉嫌过失损坏交通设施予以起诉。最终,经理、调度员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五年、二年,两司机因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被判三年、三年六个月。此案罪名一波三折,但最后定性还是准确的,因为公司管理人员失职是造成超载主要原因,司机是执行人员,其破坏了高架桥的行为是破坏交通设施。无锡案件案的指控亦可以参照执行。

至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民事赔偿,则除了追究超载司机以及运输公司外,其他相关责任单位,可以一并告上,由法院审理后决定责任。其间,若发现有公务员渎职行为,监察委依法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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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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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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