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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公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诉孙杨和国际泳联案听证会”的裁决结果,孙杨被禁赛八年,即日生效。裁定原因为:孙杨未完整配合反兴奋剂检查且没有足够证明为何破坏检测样本。
 
网上流传的裁决书原文翻译如下。CAS仲裁团一致裁决,该运动员违反了FINA DC相关规定(条例2.5,在药检过程中,对有关步骤进行干涉)。关键在于,仲裁团发现负责药检的人员符合所有相关国际标准(ISTI)。更明确地说,该运动员对于销毁药检器材并拒绝药检并没有给出充分的理由,虽然根据他的说法,药检过程不符合国际标准(ISTI)。仲裁团特别指出,在提供完整血样并交给机构保存的前提下,质疑药检人员的专业度无可厚非。然而,在长时间交涉并提出警告后,依然毁坏药检器材,导致药检无法进行,则是另一回事。
 
该裁决书的逻辑是,虽然药检程序有瑕疵,但孙杨不能因之毁坏药检器材(包括样本),导致药检无法进行。言下之意,有瑕疵的药检,还是可以继续,并不会最终影响药检结果,就如证据有瑕疵,仍然有证明力。仲裁庭在此把程序与结果分开而论。禁赛是对孙杨破坏药检程序的惩罚。
 
但事实上,仲裁庭的价值观,是值得商榷的。程序与结果是不能随意分开的,唯有正当的程序,方能保障结果的正确。刑法上有著名的“毒树之果”规则,即对于严重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予以排除,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譬如说刑讯逼供所取得口供,就不应该采纳。之所以要排除毒树之果,是为了保障程序正义,要求取证合法。所以,就孙杨事件而言,严重程序违规取得的药检,本来就无效,此时去破坏药检,固然不宜,但并没有造成实际后果。而且,在事件发生后,如果对孙杨有嫌疑,还可以立即补测,孙杨若有问题是可以必然发现的。当然,如果程序是轻微违法,则药检还是可以有效的。对于程序是轻微违法,还是严重违法,是孙杨事件的核心问题。
 
所以,整个案件看起来,是仲裁庭对孙杨的缺乏修养行为,颇为不满,也加重了对孙杨的嫌疑,故予以制裁,而在法律上,则大有问题,故孙杨可以诉之于法院,一方面检讨粗鲁行为,另一方认为该行为对药检并无实质性影响,不应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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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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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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