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检察机关的微信公众号上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启动以来,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及量刑建议工作。2019年1月至11月,认罪认罚适用率达73.15%,量刑建议采纳率96.62%,认罪认罚适用率和量刑建议采纳率均位居全市第一。”
这则消息,显然是检察机关作为政绩来宣传的,认为办案效率高。我却觉得这个数据高,并非好事,而且给以剑走偏锋之惑。试问,这么高的认罪认罚率,真的公正?这么高的认罪认罪认罚率,是否还需要律师真正辩护?是否还需要法院真正审判?恐怕,大抵是律师作为花瓶参与一番,而法院则是背书而已。如果一个案件,是检察院一支独大说了算,是检察院来实际决定判刑,而律师与法院只是象征性参与,则案件的质量是肯定存在问题的。实践中也必然会出现,为了追求高认罪认罚率,而不断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或给以减轻刑罚作为交易。而这样会让真正无罪的勉强认罪,而真正有罪的却逃脱部分惩罚,并不公平。其实,认罪认罚的案件只能适用于部分案件,是在控辩双方以及当事人真实达成一致共识的情况下,予以简便处理,以消化案件。而对于证据确实的案件,则应直接起诉,以罪有应得,对证据确实不充分的案件,则可以不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对于控辩争议大的案件,则应让法院来审理后裁判。
再看量刑建议采纳率,竟然高达96.62%,那等于是检察院在实际量刑,而法院在办个手续而已,何来真正的审判?呜呼哀哉,审判权架空。有人为之辩护,这个符合两高的司法解释,但想过没有,司法解释本身也有问题。法律人须独立思考,而非屈服于权力。也不知道门头沟检察院的这个量刑建议统计,是否包括余金平案?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在法律圈内被热议。该案案情是:被告人余金平交通肇事,撞死一人,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投案。门头沟检察院认为,有自首情节,对其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为缓刑,但法院一审判处实刑二年。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检察院也不服,认为一审没有遵守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构成自首(翔实的论证具体见判决书,说理甚为精彩,难得一见的精品),遂撤销原判,改判为徒刑三年六个月。二宣判后,律师界哗然,认为有悖上诉不加刑原则,检察院也有意见,因为抗诉是求轻,结果却是加重。二审法院是三边不太好,即一审法院、辩护律师与检察院都得罪了,舆论对其很不利。
细读二审的判决书,感觉判决还是可以的,瑕不掩瑜。律师抗议上诉不加刑,可以理解,而实际上该案是上诉加抗诉,法院应该全面审查事实,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当然,法院也可以自首一节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如果检察院继续抗诉,重新审判,则审判的结果也庶几差不多,只是多走点程序而已。法院的直接改判,主要瑕疵是改变了对于自首的事实认定,而对此事实的辩护,被告失去了一次机会(若发回重审,还可以上诉,被告人有两次机会,而二审认定事实是一锤定音了,被告人只有一次辩护机会)。那么这个案件,检察院为何提出抗诉呢?看看门头沟检察院这么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就知道检察院对于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的不满了。
从大的背景看,检察院自从反贪业务转到监察委后,失去了个左臂右膀,于是对公安办案加强提前介入,对法院审判则强化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颇有夺权之势,以巩固检察的地位。顺便说一句,作为相关配套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也存在很大问题。该改革初衷是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辩护,以防止冤假错案。但在实施过程中,廉价的法援律师辩护质量不高,又排除了真正辩护的收费律师,导致很多法援律师的辩护沦为形式,认罪认罚中的辩方意见走过场。所以,刑事辩护全覆盖与认罪认罚制度,都要反思,予以完善。刑事案件的主流还是应该律师的有偿辩护,以及法院的开庭审判,而不是现在的以法援律师为主、以认罪认罚为主,那是不能持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