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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平常心看当当网印章抢夺事件的。类似的印章抢夺,实践中屡屡发生,何故?因为,在现实的公司控制权争夺中,法律经常无能为力,根据《公司法》以及司法解释进行的各种诉讼都解决不了问题,不如夺取印章来的方便,先得先机。夺取印章,等于一度取得公司控制权,而让对方则陷入瘫痪。对方去报案,一般是不受理的,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对方去申请办理新的印章,也难,因为印章没有遗失(新刻印章需公安的一个遗失证明,否则刻印章的不给刻),而在他人之手。对方能做的,就是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名义起诉要求返回印章。这种官司一打就是一年半载,等官司结束,黄花菜也凉了。——所以,不要以为法律是万能,相反很多时候是无能的,此时民间武力就来了。李国庆事件最大的反思是,法律对于印章的保护不够,法律对于解决公司纠纷的规定不足,被钻了漏洞。哪怕抢夺印章违法,也无奈他何,于是越演越烈,验证着“存在的合理,合理的存在”。

 

具体到当当网事件中,李国庆的抢夺印章显然是缺乏法律基础的。李国庆一方当然也都知道这些,但抢夺印章,有利于配合其正在进行的离婚分割,故冒险一试。李国庆的硬伤是,其召集的股东会决议不合法:

 

第一、程序违法。根据《公司法》第394041条,股东召开股东会是有很多限制的,首先要提议执行董事(俞渝)召集、提议监事召集不成的,才能自行召集,其次要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这些李国庆应该都没做到。俞渝作为股东没有接到会议通知(也不可能通知她,避免打草惊蛇)。程序违法,决议可被撤销。

 

第二、实体违法,没有达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李国庆故意混淆了股份夫妻财产与表决权的区分,以“出师有名”,其实是欺世盗名。股东是根据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以及章程规定(有的同股不同权)来表决的。一般情况下变更章程要三分之二的表决权通过(也有的章程中因为没有写入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过半表决即可,因为此时变更法定代表人无须变更章程条款)。查当当网的股权结构,五个股东,李国庆持股27.51%,俞渝持股64.20%,其他三家公司持股8.29%。李国庆即使联合其他股东,最大表决权为35.8%,不到一半,故其股东会决议表决权不够,无效。李国庆自说自话的计算方法是“李国庆先生与俞渝女士婚烟关系存续期间合计持股91.71%,基于财产共有原则,李庆先生目前实际持股45.855%,公司其余股东天津骞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微量企业管理管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支持李国庆先生。因此,李国床先生目前实际获得53.87%的支持。”这是混淆了股份夫妻财产与股份表决权。按其逻辑,岂非上市公司的配偶都可以决策了?不值一驳。其实,这是李国庆在给社会一个信号,如果离婚股权是对半分割的,那么他是可以成为大股东的,可以获得公司的管理权。这是抢夺印章另一个所要达到的目的。

 

相对于李国庆的大胆,俞渝一方表现的比较理性,去报警、去声明印章作废,而没有采取民间反制。毕竟还是夫妻乎?希望这一对能人夫妻好合好散,否则折腾下去,势必会大大影响当当网的正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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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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