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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妈”商标的故事,一波三折。注册后,被商评委宣告无效。上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有效。最高院再审,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还有不良影响,无效。经历了有效、无效、有效、继续有效、再无效的反反复复裁判过程。

 

真觉得商标认定的主观性很大,取决于评审员、法官的价值观。同样的商标,碰到不同的评审员、法官,生死靠的是运气,就如论衡说的“遇与不遇”。其实,对商标有重大争议时,可以引入民意调查程序,让消费者来评价,这样的裁判才符合社会认知。

 

“大姨妈”商标如下:

“大姨妈”商标的故事——还在鲁迅说的联想中

该商标权人是北京康智公司,2015128日注册,在第38电话会议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视频会议服务;数字文件传送;提供联网聊天提供在线论坛;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使用。

 

20169月,厦门美柚公司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大姨妈”系一种亲属的称谓,特指母亲的姐姐,现已成为公众约定俗成的对于女性月经的代名词。该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大姨妈”用在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及特点系与女性月经期相关联,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遂裁定无效。

 

北京康智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商标图形部分由造型卡通化的女孩头像构成,该图形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性,遂判决(一)撤销无效裁定;(二)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厦门美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北京高级法院认为:从前述服务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来看,诉争商标属于图文组合商标,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厦门美柚公司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商标系由文字“大姨妈”及图像构成,与我国文化传统不相符,有损公众情感和女性尊严,有违公序良俗,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应当宣告无效。该商标文字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亦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并不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遂撤销二审、一审判决、驳回北京康智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最终支持商评委宣告商标无效。

 

窃以为,这个商标的文字加图像,是独一无二的,当然有显著的识别性,是一个普通商标而已。真正引起争议的是“大姨妈”该词的社会影响。“大姨妈”指代的月经,在传统观念中是一个不轻易提起的隐私话题,以避免不当联想,就如鲁迅说的“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故商评委找个理由(即缺乏显著性)宣告无效,但该理由毕竟不充分,遂被一审、二审否定。等到最高法院再审时,则法院直接点出了问题所在,是因为存在“不良影响”。然而,“大姨妈”果然违背公序良俗吗?未必。是个客观存在的女性生理现象而已。有些人耻于提及,有些人不以为然。所以,应该做个社会调查,看看有多少的社会接受度,再作决定不迟。如果大多数人接受这个提法,那么商标有效,如果大多人还不能接受这个提法,那么再宣告商标无效也无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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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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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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