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老总,竟然翻墙进入同类公司的厂区进行偷拍,被保安擒获。
4月18日,中电电机总经理王某独自从厂区东侧的小花园,翻墙进入了华永电机厂区,并拍摄了该公司的生产线,保安发现后随即报警。5月7日,界面新闻从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获悉,王某未经许可进入华永电机厂区并进行拍摄一事,不构成立案条件。
这事情有点戏剧性,给人的联想是,王某可能是在亲自刺探、窃取同类公司的商业秘密(信息)。当然,还够不上“侵犯商业秘密罪”,因为该罪的追诉标准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50万以上。只是拍个照片,不可能造成这么大损失的。
那么非法进入他人厂区,且非法拍照,是否违反《治安管处罚法》呢?也不明确。查该法第40条是针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第24条是针对强行进入大型文化、体育群众性活动场内。对非法进入企业,无相关规定。又查第23条的扰乱企业单位秩序的规定,还要造成“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而该老总是偷偷摸摸进入拍照,难谓导致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是万能,一时找不到处罚条款。若一定要勉强处罚,恐怕只能适用第26条第4项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条款了。
至于民事侵权则是成立的,非法进入、偷拍生产线,侵犯了企业的权益(如果这个生产线是商业秘密的一部分,则是侵犯商业秘密,如果不是商业秘密,则也侵犯企业的商业信息),可以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法院可以酌定。总之要惩罚非法进入的偷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