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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武汉护士沈蓓在岗突发脑出血昏迷80天,未被定工伤。沈蓓今年51岁,是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第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长。3月7日,她在单位安排的住处内昏迷,至今已经80多天。武汉市人社局称:沈蓓情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工伤的认定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不能突破政策。沈蓓的女儿对此非常不解,因为无法认定工伤,十几万的医疗费没着落。
对沈蓓家庭深表同情。这件事情,确实错在工伤的规定,而不是人社局的操作。需要修改关于工伤认定的48小时规定。
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我一直不明白,为何规定是48小时,而不是24小时,或72小时,或其他时间,其科学依据在哪里?
再看《唐律疏议》第307条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10天),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20天),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30天),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50天)。余条殴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
【疏】议曰:「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谓辜限内死者,不限尊卑、良贱及罪轻重,各从本条杀罪科断。「其在限外」,假有拳殴人,保辜十日,计累千刻(10日)之外,是名「限外」;「及虽在限内」,谓辜限未满。「以他故死者」,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古代医学不发达(中医为主,没有法医的科学鉴定),发生斗殴致死案件,难以准确判明是被打死的、还是打伤后病死的,于是就限定一个时间段,在期间内死亡判断是被打死的(定杀人罪),期间外打伤病死的(定故意伤害致死,但该病是打伤部位引发,还定杀人罪)。所以,保辜制度,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日常逻辑。但到现代,保辜制度早已废除,因为法医技术能判明殴打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无须通过期间来武断。
从上可知,工伤48小规定的内在逻辑,其实就保辜制度的现代版,而且大大缩短了时间,在48小时内死亡的算工伤(期内因該疾病而死亡),48小时外死亡的不算工伤(期外难以判断是因該疾病死亡)。这条规定相当不人道。实践中存在,家属为获得工伤认定而不抢救,以及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不被认定工伤而无效抢救现象。而在法律上,究其本质,只要认定死亡的病因是岗位上突发的疾病,就应该认定工伤,而不应以抢救的时间来衡量。是故,这条48小时规定早该废止。可另行规定,对岗位突发疾病工伤有异议的,通过法医鉴定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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