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一则朋友圈的内容引发热议。该网友称,因使用“手机内导航功能”被交警拦下,被处“扣2分,罚款”,民警使用的查处工具是“移动测流警车”,测出“手机存在波动”。随后,上海交警辟谣称,5月29日上午,在南北高架鲁班立交东进口开展交通违法整治时,发现一沪A号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手持手机浏览,将其拦停,对其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记2分,罚款200元的处罚。之后,该网友道歉称“是由于本人理解误会所造成的”。
这个事件,广大网友关心的有两点:第一、使用手机导航是否要被罚?答案是,用手去操作导航是要被罚的。如果只是耳朵听或瞄一眼不被罚,但长时间盯住导航,妨害驾驶,也会被罚。对此,《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二、警方对查处违法使用手机导航,是否使用了黑科技(高科技技术)?上面的辟谣,并没有透露出取得证据的方法,故引发疑云。一般而言,操作手机导航的时间短,取证困难,除非是被视频监控拍照,或者被抓现行后承认,否则是难以取证定案的。这也是一个执法难点。
上海有一个案例(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8)沪7101行初149号行政判决书),是个很好的普法教材,也回答网友关心的上述两个问题。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2017年8月5日,某交警支队于认定:赵某在仙霞西路进平塘路东约100米实施驾车时,浏览电子设备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赵某罚款人民币200元。
赵某不服,起诉称:天驾车出发前,其将手机架设在车辆左侧空调出风口,但事发时其未使用手机,手机是黑屏,民警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认定原告浏览电子设备并作出处罚,与事实不符。故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共计500元。
被告某交警支队辩称,原告将手机架设在空调出风口并用纸遮挡,是为了便于浏览,民警在原告驾车掉头时看到其低头,处理过程中原告也确认了其浏览电子设备的事实。处罚认定事实清楚,其赔偿请求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浏览电子设备”是作为应予处罚的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一种。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使用了“观看”一词,其中隐含了特意、专注地看并看了一定长度时间的内涵,作为下位规定中的“浏览”亦应在前述范围内进行理解;同时,机动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需要瞬间扫视道路上的各种标志、交通显示屏及相关路况,不必然产生交通事故风险,且其本身更是安全驾驶的要求。因此,作为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浏览”应有一定时间长度的要求,瞬间扫视不构成妨碍安全驾驶中应予处罚的“浏览”行为。
本案中,民警的工作情况中称其是在原告驾车掉头过程中看到原告浏览手机,但从被告提供的执法记录视频中可见,原告驾车掉头时与民警擦身而过,时间较短,且原告车窗均为紧闭状态,同时在民警与原告的对话中,原告也未自认其浏览手机。因此,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告驾车掉头过程中浏览了手机,更无法查实原告是瞬间扫视手机抑或一定时间内持续观看手机。原告同时提出赔偿请求,但自述仅系个人估计,未提供任何证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一、撤销处罚决定;二、驳回原告赵某的赔偿请求。
本案判决可圈可点,其要旨是,瞄一眼手机导航是可以的,就如正常行车时余光扫描周围环境,但是较长时间盯着,会妨害驾驶,是不允许的。其次,指控驾驶员持续看手机,要有证据,仅仅以民警的情况说明(即一个证人的指证)来证明是不够的。——这个判决也表明了,对违法使用手机导航的取证难,故如有高科技辅助执法,也不足为奇。只是使用科技执法,应该事先向社会告知,以公开、公正地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