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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公司控制权之争,比比皆是,只是从没有当当网这样在网络直播剧情的。可怜的一部公司法,缝缝补补,一点不给力,于是私力救助迭出,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也轮番上阵,但终究还是解决不了股权问题。股东纷争,往往是抢公章,藏资料,转移资产,互相打官司,相互报案,精疲力尽后,再和解,股份转让,尘埃落定。由此观之,公司法实在是大有问题,不能定分止争。而李国庆与俞渝之争,还有一个特点,他们是夫妻关系,婚姻法与公司法混在一起,增加了复杂性。
从网上来看,这次是第三回合的斗争了。
第一回合,李国庆带人夺取公章,成功得手。夺公章之前,李国庆做了充分的功课,召集其他小股东,选“自己”为董事长,以此作为行动依据。当当网工作人员未设防,“交出”公章。因为此次,没有肢体冲突、也无物件损毁,故俞渝报案后,警方认为李国庆没有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这个回合,李国庆占先,取得公章,但当当网没有听命于公章,还在自行运行(没有公章,如何运行的?理论上,俞渝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重刻公章)。
这一回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董事长选举的合法性。李国庆将夫妻共同股权混淆为共同表决权,等于剥夺了俞渝部分表决权,故该股东会表决大有问题。市场管理部门也不会认可,俞渝仍然是法定代表人,岿然不动。
第二回合,双方在法院的离婚案开庭。李国庆提出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准许离婚。俞渝不同意,认为感情还没有破裂,并提供一起旅游、送礼物的证据,证明感情尚可。法院审后,没有判决。俞渝成功推延程序,有利于其继续实际控制当当网。
这一回合的法律核心问题是,何谓感情破裂?大抵是法官的主观判断而已。其实,夫妻之合,最重要的共同居住生活,若已经分居多时(李国庆说已经分居二年五个月),则应当认定为感情破裂。
第三回合,就是本次事件,李国庆带着自己的班底人马去“接管”当当网。事情发生在早上六七点,还未上班,李方支开公司保安,并去开锁、取资料。俞渝方报警。警方认为李国庆等采取强力开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扰乱了该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对李国庆等四人予以行政拘留。这一回合,似乎俞渝占优,但李国庆也有补偿。失之桑榆收之东隅,没有接管成功,但被控诉到拘留所,可以证明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有利于离婚。
这个回合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接管公司?本来,接管或不同意接管公司,应该法院的一纸文书来决定的,但公司法并无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自行其事了。实践中,这种大股东驱逐小股东,不给小股东入门,以及小股东上门夺取财产资料的,不计其数,但基本上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警方不管。
但李国庆事件的影响力很大,警方插手了。细查《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有扰乱企业单位秩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规定,譬如,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换言之,现行法律是禁止武力接管的,只不过经常是选择性执法而言。所以,当当网的控制权之争,还会继续下去。对于这种僵局,最终只能是一方退出才能得解。他们的斗争,也是一场生动的商业法律实践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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