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看到一则惊人消息。7月14日晚上8时许,包头东河区公安分局闯入律师住宿的呼和浩特一酒店,给律师发通知函,告知包头王某案的律师费是赃款,要求退回指定的账户。从照片上看,有的律师还正在休息,身着内裤。律师拒签了通知函。据悉,律师已经解除了与案件当事人的委托,并控告了检方违法,包括一名公诉人涉嫌索贿三十万。正是这种激烈的控辩,引发了本事件。
包头案本身,暂置不论。而将正常律师费定为赃款,就如去医院要求退回医疗费,何故?因为律师与医院,没有审查当事人费用来源的义务。只要律师与医院付出服务,所得款项就是善意所得,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收入。
刑事辩护律师是为被告人辩护的,费用是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承担的。按照包头的逻辑,被告人支付的费用都涉嫌赃款?这种制度逻辑,会从根本上摧毁律师制度。这种无限扩大的追赃,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试问被告人的各种日常开支,是否都要去追回呢?
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评论:律师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合法取得律师费,缴纳了税款,应视为合法收入。即使结束代理关系要退费,也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警方深夜闯入酒店,以“赃款赃物”名义查扣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侵犯律师合法权益。应当确立律师依法收取费用的合法性和优先性。未经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任何费用和财产都不得被认定为“赃款赃物”。
实际上律师费既非赃款,也非律师个人收取的,律师也不会把律师费带在身上,即使要通知,又何须晚上急乎乎不打招呼而入。包头警方之所以通过查询酒店住宿信息,闯入律师房间,要求退费,无非是借此威吓律师而已。因为包头案还在继续审理中,还会有新的律师介入。包头要通过这种方式警告律师不许真的辩护吧。吴思的公权力合理伤害理论,在此表现的淋漓尽致。法治社会,还很遥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