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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刊登一则案例:“新婚妻子隐瞒HIV感染 婚检竟没查出!丈夫怒告至法院却被驳回”:男方与女方结婚生小孩后,在病历本上发现女方婚前患有艾滋病(HIV感染),隐瞒不报。于是男方起诉婚检机构,要求赔偿彩礼损失10万以及精神损失2万。法院认为,男方的彩礼损失是女方的过错造成的,精神损害的产生也主要因为女方的隐瞒欺骗。因此驳回男子请求,表示婚检结果与后续损失无直接联系。

 

这个判决是有问题的。按常识,婚检的目的,主要是查查有无疾病。如果查出女方艾滋病,当然要告知男方,否则婚检也就失去了意义。可是,婚检机构也有抗辩,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39条:“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即使查出疾病,没有女方的同意,婚检机构也不能告知男方。

 

所以,婚检机构一旦查出女方艾滋病,也就陷入两难选择:不告知男方,那是违背婚检合同目的,如果告知男方,则有悖《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应该是婚检机构没有告知男方,无须承担责任。

 

这样判决是不符合社会常识的。问题出现在哪里?出在《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的绝对化,以致废掉了婚检功能。正确的规定是,对婚检等算例外情况,可以告知对方当事人。其次,法院对法律的理解也机械,既然双方都参加婚检,且有艾滋病项目检测,可以视为女方已经同意告知,否则何须何必婚检呢?最后,因为婚检机构没有告知男方,使得婚检检查合同目的落空,男方可以解除合同,婚检机构即使不赔偿,也该退回部分婚检费用。

 

所以,法院的驳回很武断,尤其说婚检结果与损失没有直接联系,让人不服。艾滋病是重大疾病,是能决定是否结婚的,两者有相当因果关系。如果婚检告知,就不会结婚了,如果未告知(相当于为女方隐瞒)而结婚,最终造成了损失,显然是有直接联系的。

 

20211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按此精神,既然女方同意去婚检,婚检机构就应告知男方,而不是帮助女方隐瞒。所以《艾滋病防治条例》的修订也已迫在眉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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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85篇文章 58分钟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lawlaw202@outlo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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