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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遂宁市的铁球砸死女婴案判决,每户赔偿三千元。判后引发热议,因为真正加害的是其中一户,其他邻居都是被无辜连坐的。但判决也是有法律依据的。需要反思的是,这种法律思路是否要修正?

该案的案情是: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导致楼下婴儿车里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未能找到抛物者。女婴母亲将该栋楼所有住户起诉。8月24日,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审理宣判,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所以,不能怨怪法院。法院的一刀切是来自法律规定。《民法典》也是类似规定,但加了一条“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现行立法的思路是,对高空抛物,查的清的由责任人赔偿,查不清的由可能加害的赔偿。立法者当然知道邻居是无辜的,但两权相害取其轻,为救济被害人,于是牺牲了邻居。但是这样解决是不够人性的,让很多人不服。所以,与其让无辜的邻居补偿,不如让政府来买单。

让政府补偿,是有法理依据的。因为,从高空抛出铁球砸人死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已经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个刑事案件,应予以立案侦查。在侦查中,可以比对指纹或DNA等,以及进行铁球抛落侦查实验等,确定责任人。若还是不能确定责任人,则被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应该得到政府的补偿。不少国家与地区,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罪犯无力赔偿或者找不到罪犯的情况下,由政府救济。所以,我们也要尽快立法《刑事被害人救济法》,由政府来补偿(目前,交通事故补偿基金,已经实践先行)。这样,以后高空事故案件,就不用连坐无辜的邻居了,由政府来补偿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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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772篇文章 2天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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