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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金山区法院驳回艺人鞠婧祎起诉一博主侵犯其肖像权案。该案基本案情是,2019年12月,一博主发布一篇分析鞠婧祎活动造型的文章,被鞠婧祎以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照片并涉嫌商用为由起诉。10月27日,被告在微博晒出判决书显示鞠婧祎败诉。同日,@鞠婧祎个人工作室 发布声明回应,称该博主确实未经公司许可使用了艺人的肖像,这种擅自使用艺人肖像的行为不应进行提倡。并表示该判决书目前尚未生效,将继续收集证据并保留上诉的法律权利。

该案好像是为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小试牛刀。过去对肖像权的印象是,未经本人同意,是不得擅自使用肖像的,否则即是侵权。因此网上有很多艺人起诉侵犯肖像权,并获赔成功的案例。

其实,肖像权的使用也不是绝对的,公众人物对于其肖像被使用在一定范围内有容忍义务(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公众人物曝光率高,因此出名,亦应承受公众的评论)。这个“一定范围”一般是指允许接受公众的公评,即引用肖像权作客观评论。

对此,《民法典》专门确立了合理使用肖像权的规定,把法理提升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其第1020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故为了个人学习、艺术欣赏,可以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这个“必要范围”,其实是排除了商业使用。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被告博主分析鞠婧祎的头发造型,并无贬损之意,属于合理引用,但在其中举例发型,p了原告一图作为比较,恐怕是这引发原告不快,而惹上官司,双方都消耗了不少精力以及司法资源。所以,打官司之前务必请律师专业判断,而作者在合理引用时也要照顾到被引用人的情绪,避免不必要的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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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丁金坤

4686篇文章 3小时前更新

上海律师。浙江建德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负笈浙江林学院、华东政法学院。曾就职政府、法院,后做律师。本博客期以持平之论,匡法之得失。业务专于刑事辩护、海事海商、知识产权、涉外诉讼仲裁等。  email:ad19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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