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因举报村支书贪腐,2009年7月2日晚,村民张好峰家遭到村支书之子许某带人上门报复。7月19日晚,许某再次闯入张家,双方在院内发生冲突后,许某被砍死亡。新乡中院、河南高院认为,张好峰父子故意杀人,不构成正当防卫,二人被判死缓。不服,申诉11年。最高检将该案交由河南检察院复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出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称,案发前17天,许振军纠集他人闯入张家伤人,案发当晚,许振军再次闯入张家,对于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但“仅仅依据许振军上次有明显过错的经历,并不能直接确定其本次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提请抗诉。”
本案在程序上,最高检察院的操作亦是不妥。应该直接复查或者指定异地检察院复查。为何还要发回本地河南复查呢?河南高院判的,让同级的河南检察院去复查,力度不够。指定异地检察院复查,就没有这个地方保护嫌疑了,或许就复查出不同结论。
在实体上,本案明显是正当防卫性质。其一、死者是上门挑衅,而且是第二次,侵害意图明显。双方是接下梁子的仇家,来者不善,善者不来。此时还说“不一定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证据在哪?不合人情世故,缺乏同理心。其二、死者是违法在先,非法进入他人的住宅,轻则治安违法,重则刑事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重则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譬如非法进入后闹事的,即可构成。因为家是堡垒,公民的住宅是不受非法侵犯的。
再看古代对此类行为的处理,是可以格杀勿论的。
《唐律疏议》第269条“夜无故入人家”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疏】议曰:家者,谓当家宅院之内。「若知非侵犯」,谓知其迷误,或因醉乱,不能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问曰:外人来奸,主人旧已知委,夜入而杀,亦得勿论以否?
答曰:律开听杀之文,本防侵犯之辈。设令旧知奸秽,终是法所不容,但夜入人家,理或难辨,纵令知犯,亦为罪人。若其杀即加罪,便恐长其侵暴,登时许杀,理用无疑。况文称「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即明知是侵犯而杀,自然依律勿论。
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已就拘执」,谓夜入人家,已被擒获,拘留执缚,无能相拒,本罪虽重,不合杀伤。主人若有杀伤,各依斗法科罪,至死者加役流。
唐律的这条几乎可以全部适用本案。首先,夜无故入人家者,非奸即盗,所以主人可以格杀勿论,以保护家人家产。如者是来侵犯的,譬如“旧已知委”,即已经知道是侵犯者,可以“登时许杀”,如果入者不是来侵犯的,譬如走错路或酒醉的,则不能杀伤,否则要按斗杀罪减二等处罚。本案而言,仇家夜里上门,必是侵犯者无疑,故可以正当防卫。不仅如此,该条还涉及防卫过当,即已经擒获来犯者,则不能杀伤,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即相当于现在的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在对方已经没有侵犯能力的时候,不能继续将之杀害。
所以具体到本案而言,就是一个自卫案件,至于是正当防卫无罪,还是防卫过当有罪(减轻处罚),则可以根据证据情况,综合认定。但直接以故意杀人罪重判死缓,显然没有考虑自卫的正当性,这样的判决会放纵侵犯者夜闯民宅,其社会效果是负面的。固然,在十年多前,司法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很保守,但是到现在,正当防卫认定已经合理化,完全可以也应该纠正过去的错案。